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條文對照表
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條文對照表 條文 說明 名稱:臺北市策略性產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策略性產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揭示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本市策略性產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辦理。 明定策略性產業貸款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有資金辦理。 三、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從事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得申請本貸款。 一、明定貸款的資格條件。
二、中小企業係指符合經濟部訂頒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公司或行號。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並以貸款一次為限。 明定本貸款額度範圍及貸款次數限制。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但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明定本貸款用途。資本支出須於申請前六個月內已完成,營運週轉金須企業實際經營一年以上。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明定本貸款期限及本息還款方式。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明定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以提供較低利融資貸款,協助策略性產業取得所需資金。 八、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五千萬元,合計一億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十億元為限。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依第九點規定補足之。 一、明定本貸款由本府及信保基金各提供五千萬元,共計一億元為本貸款所需履行保證責任之用。又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倍數為十倍,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十億元。
二、另明定本府與信保基金所提撥之履行保證責任金額,因支應企業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及加計代償餘額與攤付訴訟費用,有不足額時,由本府及信保基金雙方,各應補足所需承擔負責比例之金額。 九、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由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各負擔一半。 明定本貸款本府與信保基金所應承擔之責任。 十、本 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得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明定本貸款應徵提保證人,而企業之負責人為本貸款當然之保證人。另基於案件需要,得另加徵具財力能力的保證人,以確保貸款債權。 十一、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明定保證成數及手續費用。中小企業依本要點申請貸款者,貸款人年營收額五百萬元以上提供九成信用保證,未達五百萬元或設立未滿一年者則保證成數提高至九成五,以增加金融機構承貸意願。 十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本貸款係供企業融資信用保證,明定除因承貸銀行提供授信必要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以免增加企業負擔。 十三、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明定本貸款申請方式與受理單位及所應檢附之資料及書件。 十四、本貸款由本府設置臺北市策略性產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喪失核貸資格,應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一、明定本貸款由本府設置審查小組,就貸款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進行審查,核定後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二、另本貸款目的在對企業融資信用保證,為避免申請人通過本貸款審查後,遲未向銀行辦理融資,且貸款資源有限,致其他急需企業無法申貸,爰明定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十五、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餘由產業局二人、本府財政局、本市商業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各一人與承貸金融機構二人兼任。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明定本府審查小組之組成與成員。 十六、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並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明定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方式。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明定本貸款審查核定要件。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明定審查小組成員應迴避之情形。 十九、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十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一億元時,停止辦理本貸款。 明定本貸款停止受理申貸之情形。 二十、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另定之。 為利案件審議作業之公平性與一致性,爰由產業局明定駁回條件,以利審議依循。 二十一、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撥款並提審查小組 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明定承貸銀行於辦理貸款授信時,發現貸款人有信用不良情事,應停止撥款,並重新提送審查小組審議。 二十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明定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該機構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三、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明定本貸款相關資料承貸銀行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二十四、本貸款申請所需書表,由產業局另定之。 明定申請本貸款書表由產業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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