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承辦單位:台灣原住民物產有限公司
目錄
|
二、獎勵措施
三、辦理單位
|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手續
(一) 報名日期
(二) 報名費用
(三) 報名方式
|
二、資料審查
三、審查委員
四、簽約
五、授證
六、追蹤管理
|
附件2、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作品資料表
附件3、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作業流程圖
附件4、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管理原則
一、目的
(一) 臺灣原住民文化創意商品認證之推行
推廣「臺灣原住民文化創意商品認證」機制之運作並輔導原住民工坊、個人或團體參與認證,營造原住民族創意商品的統一識別形象,有助於產品在大眾市場的行銷與推動。
(二) 培養原住民文創產業人才與創意商品之研發
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與文創法之推行,培養文化創意產業新興人才,協助研發精緻化、多樣化、普及化且多功能之原住民文化創意商品,以符合市場需求與大眾喜好。
(三) 推動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蔚為發展主流
透過本案的執行協助臺灣原住民工藝產業工作者,懂得維護其智慧財產權、建立品牌形象等觀念,促進原住民同胞邁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軌道,成為我國推動文創產業的新主流,將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宣揚國際。
(四)打開原創商品市場通路,帶動原住民社經發展
藉由本案的推行,開發多樣貌之實體產銷通路,協助原住民工坊之創作
商品上架販售,擴大市場行銷通路之管道,促使原住民文創商品能為廣
大消費者所接受,進而帶動都會區與全國原住民工坊之社經發展。
(五)建構分級認證制度,開創原創商品品牌通路
本單位除了依據認證機制進行審查作業外,再將六類通過認證的商品各別區分為特優級、優等級與良質級,當中手工與非手工類商品再各別依據「材質選用」、「製作方式」、「商品精緻度」、「文化意涵」四項分級項目進行評比,評比平均總分達85 分以上屬於特優級,達75 分以上屬優等級,其餘皆屬良質級。
二、獎勵措施
(一)產品通過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之創作者與主辦單位簽訂「臺灣原住民文
化產業認證產品使用合約書」後,即核發「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產
品證書」,授與「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使用權。
(二)經取得前述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之產品,可參加本計畫預定辦
理之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花博文創展售區」、商品聯合展銷會、國際
策展、專屬網站及媒題宣傳等各項整合行銷推廣活動。
(三)經取得前述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之產品,可優先安排至本計畫
規劃之實體展銷通路點銷售。
三、辦理單位
主辦: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執行:台灣原住民物產有限公司
電話:(02)2773-8913 高 先生
傳真:(02)2778-5298
E-mail:alan7@ms26.hinet.net
申請簡章可至「計劃專屬網站」下載
或至「台灣原住民電子報」下載
http://www.kgu.com.tw
貳、申請
(一)創作人/申請人需具原住民身分,此身分認定將依據中華民國政府之認 定為基準,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以戶政單位之戶籍謄本為依據,第二次申請時則於申請書上註明「曾檢附戶籍謄本申請」免附謄本。
(二)創作人/申請人需對產品圖說之事實負責,並保證符合本人(原住民創作/設計 者)、本地(非臺灣之外地區)、文化(原住民族文化技藝/意涵)三原則,如有不當使用願賠償稽查費用之十倍並同意被取消三年申請權。
(三)創作人/申請人所提出之產品須為原創性設計產品並切結無影響商標著 作權及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申請範疇
具原住民文化特色之傳統工藝品或用品,如服飾、織布、木雕、皮雕、
竹藝、串珠及陶瓷等。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底為止
(二)申請費用:免費辦理
(三)申請方式:
1.通訊報名
申請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號5樓之9,
「臺灣原住民物產有限公司」收,信封外請註明「申請2011臺灣原住民
族產業通路開發及行銷推廣輔導計畫」之報名類別字樣,逾期恕不受理
2.現場報名
請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至台灣原住民物產有限公司現場報名。
3.E-mail方式申請
請將報名電子檔E-mail至alan7@ms26.hinet.net。
參、認證作業程序
(一)認證作業執行機構全年受理申請並逐批審查。
(二)認證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認證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1.申請書LCS-C-001:含申請人及創作人基本資料與申請人切結書(需
於切結書處簽署或蓋章)
2.作品資料表LCS-C-002:黏貼成品照片3×5一張及作品創作說明(表
格如不敷使用請用A4紙張加頁填寫)。
3.創作/設計人之戶籍謄本影本。
4.申請人為團體時之立案證明影本。
5.其它參考資料(自由提供)
(1)申請認證產品之賣場照片、廣告宣傳或銷售證明資料。
(2)申請認證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或示範影片。
(3)其他任何有助於認證作業之參考資料。
(三)分級認證評分機制
| ◆級別分類:特優級★★★★★、優等級★★★★、良質級★★★ | |
| ◆認證商品類別: 1.雕刻類2.陶藝類3.染織類4.手工飾品類5.竹藤草編類6.其他類 | |
| ◆手工或非工手類商品之分級項目: | |
| 材質選用 20% | ◎選用之材料:‧天然材料 ‧合成材料 ‧化學材料 |
| 製作方式 30% | ◎耗費的時間 ◎製作步驟繁複程度 ◎使用非一般常見的特殊設備 |
| 商品精緻度 30% | ◎外觀 ◎質感 ◎工法 ◎價格合理性 |
| 文化意涵 20% | ◎原住民文化元素的應用程度 ◎創作理念與象徵意義 |
二、資料審查
(一)認證作業執行機構於收到申請資料一週內完成書面資料審查,確認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切結書(需簽署或蓋章)及立案證件影本(申請人非為團體 時)等資料是否完備,始可進入定期商品分級認證審查機制。
(二)若申請資料符合審查要件則進行資料登錄,並安排審查委員進行實質審查;若資料不符時則寄發補正通知函,並限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否則駁回本案。
(三)認證執行機構應於文件通過審查日起半個月內審查完結;其一般案件由審查委員獨立完成,但特殊案件得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
(一)由執行機構遴聘「認證審查委員會」執行審查,而此委員會成員包含各地區、各族群及各領域等學有專精之原住民文化產業學者或專家。
(二)審查委員將依產品申請類別安排適當之審查委員進行審查,並搭配現場稽核制度進行產品視查與輔導。
四、簽約
(一)由主辦單位授權認證執行機構代理簽約。
(二)認證執行機構得以書面通知通過審查之申請者簽訂「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使用合約書」;但通過審查申請產品件數為10件以下,可由執行單位直接製作發予認證吊卡,不須經過簽約授權。
(三)通過審查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函後一個月內,與認證執行機構 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五、授證
(一)由主辦單位授權認證執行機構代理授證。
(二)通過審查之產品經完成簽約手續後可獲頒「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產品證書」,並依「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管理原則」之規定使用「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
(三)上述認證作品應標示證明字號十六碼 :第一至六碼 為認證日期西元年月日、七至十碼 為工坊(創作者)代碼、十一碼 至十二碼 為產品類別、十三至十四碼 為產品類型、十五碼 至十六碼 為產品項。
六、追蹤管理
申請人應於授證日起同意接受認證執行機構之追蹤查驗;認證執行機構對表
現績優者得報請主管單位予以適當鼓勵,但嚴重違規者則得進行公告並通知
原申請者取消認證,且必要時將依約追究賠償責任。
(LCS-C-001)
100年度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認證標章申請書
申請案號: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創作人基本資料欄 | |||
| 工坊名稱 | | 族 別 | □賽夏族 □阿美族 □魯凱族 □太魯閣族 □泰雅族 □賽德克族 □布農族 □噶瑪蘭族 □排灣族 □邵 族 □卑南族 □鄒 族 □雅美族 □撒奇萊雅族 |
| 姓 名 | | ||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
| 身分證字號 | | ||
| 戶籍地址 | □□□ | ||
| 通訊地址 | □□□ | ||
| 電 話 | | 行動電話 | |
| 傳 真 | | E-mail | |
| 申請人基本資料欄(創作人與申請人相同得不必填寫) | |||
| 機構名稱 | | 立案字號 或統一編號 | |
| 申請人 | | 職稱 | |
| 機構地址 | □□□ | ||
| 通訊地址 | □□□ | ||
| 電 話 | | 行動電話 | |
| 傳 真 | | E-mail | |
| 是否申請 | □是 □創作人申請過 □申請人曾經申請過 □否 | ||
| 申請附件 | 1.□戶籍謄本(影本) □曾檢附(創作人曾檢附過得免附)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曾檢附(申請人曾檢附過得免附) | ||
| 申請人/創作人切結書 一、本人保證謹據實填寫本申請書,並願遵守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申請相 關規定。 二、如有發現以下事項者願賠償稽查費之十倍並同意被取消三年申請權及負相 關法律責任。 (一)申請所填與繳交資料不實者。 (二)作品非原住民在臺灣地區製作完成者。 (三)作品如係仿冒抄襲,違反著作權等情事者。 此 致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創作人/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LCS-C-002)
100年度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認證標章產品資料表
| 認證類別 | □手工製品 □工藝製品 | 標章類別 | □吊牌(僅手工製品類可申請) □貼紙 |
| 創作人 | | 產品名稱 | |
| 產品作數 | 件 (每月預估生產件數) | 產品類別 | □染織類 □雕刻類 □陶瓷類 □飾品類 □竹藤草編類 □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
| 工時/件 | (小時/天數)/件 | 材料 | |
| 創作地點 | | 規格/公分 | 長: 、寬: 、高: cm 其他規格: |
| 主要通路 | | 通路價格 | □未定價,成本價 元 □已定價 元 |
| 成品圖示:(3X5照片一張) | |||
| 創作說明及源由: | |||
附件3
臺灣原住民文創產業分級認證作業流程圖
![]() ![]() |
附件4
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管理原則
一、依據
依據「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執行機制」訂定本管理原則。
二、目的
通過認證之產品(以下簡稱認證產品),均應依本管理原則之規定,使用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
三、授權方式
通過認證之產品業者應與主辦單位之認證作業執行單位簽訂「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使用合約」,始可開始使用本認證標章。
四、授權期限
本認證標章之授權使用期限,自業者與認證作業執行機構簽約之日起,至該合約終止之日止。
五、授權範圍
通過認證之產品業者,得依下列方式使用本標章。
(一)得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產品本體。
(二)得使用於以認證產品為主體標的之廣告、海報、型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六、標章規格
使用標章應依本管理原則所附標章標準圖樣及規格製作,並標示認證年份,惟必要時得放大或縮小之。
七、追蹤及管理
認證作業執行機構得就標章之使用情形及推廣效益,要求業者提出書面報告或由審查人員進行實地訪查。
八、授權之撤銷
通過認證之產品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認證作業執行機構確認屬實,應報請主辦單位撤銷其標章之使用權。
(一)將標章使用於認證產品以外之產品。
(二)認證產品已改型或經修改而異於原產品。
(三)認證產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經依法定程序確定者。
(四)私自轉讓標章之使用授權。
(五)未依本管理要則第五點及第六點之規定使用標章。
九、侵權處理
凡未依本管理原則之規定取得標章之使用授權而使用者,應由認證作業執行機構確認後報請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業者及產品名稱,並由主辦單位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十、本管理要點由主辦單位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