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SBIR)計畫書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詹翔霖教授

一、         參與計畫之研發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二、         本計畫原則上優先支持先期研究/先期規劃或以研發聯盟方式提出申請之計畫。
三、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計畫辦公室與審查委員及相關人員均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計畫辦公室正式函知。
四、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含其他計畫書上所載,除轉分包等履行輔助人以外之共同執行廠商),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
五、         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六、         同一廠商同時執行不同之研發計畫時,累計每年度總補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500萬元,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部分排除計算。
七、         申請廠商須於計畫書中說明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研發重點、執行成效及本案之關聯性,若為SBIR延續計畫需於進一步說明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如對公司營運狀況及市場推廣等影響)
八、         以研發聯盟型式申請並執行計畫者,補助款直接撥付聯盟之簽約代表廠商,故共同執行之各廠商應預先協議訂定分攤對應之自籌款,並負連帶給付責任,且須列出各廠商負擔金額明細,作為契約書之附件。成員若於執行期間中途退出時,其他繼續參與者應分攤退出者之自籌款。
九、         申請「研發聯盟」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十、         本辦法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十一、 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十二、 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三、 廠商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十四、 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於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但經濟部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五、 若廠商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計畫得以辦理停止簽約或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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